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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edding Banquet
璀璨婚宴

餐飲宴會定型化契約

一、保證桌(人)數

  • 客戶須於宴會舉行至少十個工作日之前(不含星期日及國定假日)告知飯店其最低保證(人),並 於宴會前三個工作天確認正確保證桌(人)數。
  • 最低保證桌(人)數與預計桌(人)數間之差額不得大於百分之十,計費標準為最低保證桌(人)數或實際桌(人)數,取其多者;特殊協議須經飯店具特定職權之主管同意並載明於訂席合約內者,方始生效。
  • 宴會舉行前三日內,飯店即不接受客戶要求減少最低保證桌(人)數。
  • 宴會當天實開桌數若不足保證桌(人)數,請恕需以保證桌(人)數付費,未開之桌數可保留,以當日宴會後一個月內使用完畢(另開立訂席保留單雙方簽認,並由雙方各執壹紙為憑)

 

二、訂金收取準則

訂席須於確認後即支付訂金方能確立;訂金可以現金、信用卡或匯款來支付,訂金一經支付,概不退還或更動宴會日期,除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情況。

 

三、取消訂位罰責

  • 客戶訂席期日距約定辦席、外燴(辦桌)日九十日以前者:
    1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九十日以上到達者,得請求飯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    2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六十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飯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。
    3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三十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飯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    4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飯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。
    5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飯店得不退還客戶已付定金。
  • 客戶訂席期日距約定辦席、外燴(辦桌)日前二十九至八十九日者:
    1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六十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飯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    2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三十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飯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。
    3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十日至五二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飯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    4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飯店得不退還客戶已付定金。
  • 客戶訂席期日距約定辦席、外燴(辦桌)日前二十八以內者:
    1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二十日至二十八日到達者,得請求飯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    2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十日至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飯店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    3. 客戶通知於宴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飯店得不退還客戶已付定金。
    宴會經付訂金及簽署合約確認後,飯店需盡替客戶保留場地之義務,若未經顧客之同意而取消活動場地,除退還客戶所預付之金額訂金及償付上述違約金外,並應尋求其他客人可以接受之替代場地,且負擔更改至其他會場所產生之差異費用。除非發生下列狀況飯店因而無法正常營運,導致此宴會取消或延期,本飯店無須負擔任何賠償之責任。

 

四、宴會注意事項

  • 若有需額外之客房、場地之佈置及撤場時間,請明確載明立於程序表中。若您預期將有任何程序上之變動,請立即告知本飯店以便預留下適當之場地。任何其後新增之訂位,均須視當時整體訂位情狀而定。
  • 為確保服務品質與餐飲安全衛生,飯店內恕無法自帶食品、飲料食用。如因宴會需求而自備外食之情況,收該場地租金定價15%之清潔費用。自備外食之內容,需先經由飯店確認不影響其他賓客之權益。
  • 宴會期間若有嚴重污損及破壞等事情發生,需賠償本飯店所受之損失。
  • 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,若有遺失本飯店不負賠償責任。
  • 委託人保證並表示閱讀及完全了解及接受以上所列之各項條款,並同意遵守。